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7执保18号
申请保全人:平塘县闽发钢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7MA6H1U2U9D,经营场所: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新舟村拉高鲁早冲口。
经营者:李响,男,1988年8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户籍地:长乐市。
被保全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683960800Q,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红桥路,法定代表人:习成。
申请保全人平塘县闽发钢材经营部与被保全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倪有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7民初53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保全人的名下账户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60812.00元。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261804852021000006)作为保全担保。
经查明:被保全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水分理处账号:24×××05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水分理处账号:24×××05内的存款660812.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索 良 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