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6号
原告: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683960800Q,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红桥路。
法定代表人:习玉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和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辉,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5280404E,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华路。
法定代表人:黄淞钰。
被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6MA6HQBR74Y,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麻万镇卢家寨新铁路进口处环西路左侧。
负责人:何成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元,独山县影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82元,减半收取计9291元,由原告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荣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