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泷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塘县平湖镇红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683960800Q。
法定代表人:习玉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安财,系瓮安县猴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716110016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泷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河滨社区半月山巷26号楼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HGEAX2K。
法定代表人:刘燕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泷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5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贵州泷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人民币六十万元(6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贵州泷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限贵州泷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4900元,由本院退还。”因被执行人贵州泷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贵州泷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泷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线下调查及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贵州泷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泷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表示无异议且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725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德舜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奚 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顾业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