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7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1月11日生,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1××××××××。
被执行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红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683960800Q。
法定代表人:习玉良,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27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04×××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7502.1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罗廷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