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7执44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1月11日生,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红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683960800Q。
法定代表人:习玉良,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27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7502.1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罗廷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