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7执4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1月11日生,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红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683960800Q。
法定代表人:习玉良,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04×××6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792.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平塘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04×××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7502.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罗廷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