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正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宣恩昌园建材有限公司、恩施正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1526-2号
原告:***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3190504XP。
法定代表人:龙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君,***园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239号欧逸佳苑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6768165XA。
法定代表人:陈千瑶。
原告***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3日,原告***园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园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
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4元,予以退还原告***园建材有限公司。
审判员  汪秋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