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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龙自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5民初650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2月13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潇,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龙自臻,男,生于1964年11月3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男,生于1972年9月29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丹,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恩施正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239号欧逸佳苑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6768165XA。
法定代表人:陈千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龙自臻、***及第三人恩施正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7元,由于原告***经济困难,予以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汪秋红
审 判 员  潘国柱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