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正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恩施市继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恩施正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1民初8035号 原告:恩施市继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乡鸭松溪村三根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7DWM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恩施市小渡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恩施正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239号欧逸佳苑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6768165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继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恩施正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施市继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5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