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

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当某某机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1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当阳建筑陶瓷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5489728U。
法定代表人:罗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当***机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子龙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667696499H。
法定代表人:姜元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当***机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2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以其与湖北当***机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上诉人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兆勇
审判员  赵春红
审判员  关俊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