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2民终1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学,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祥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东学府小区B-C-8。
法定代表人:温凤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御东学府区工程项目现场指挥部,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燕庄村西侧208国道旁。
负责人:刘太平,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莜孟,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祥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浩公司)、大同市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御东学府区工程项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学、被上诉人祥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凤艳、指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莜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祥浩公司主张代华辰公司完成工程量的主要依据为工程结算汇总表,该结算表的五项工程中,仅有两项标注“实际为祥浩施工”或“祥浩、华辰共同施工”,那么由祥浩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为多少?工程签证单是否属于华辰公司的合同范围?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州市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7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齐立波
审 判 员 王艳宏
审 判 员 郑 翔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艳兰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