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5388号
原告: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6341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5318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21852Q。
法定代表人:魏连通。
原告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中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64元,减半收取为6132元(原告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沐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