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俊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与永济市俊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81民初552号
原告:***,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永济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济市俊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中山东街农药厂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月俊,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第三人:郑安社,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原告***与被告永济市俊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安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景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