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晋0881民初890号
原告:永济市俊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中山东街农药厂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委托代理人:蔡建中,永济市栲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10号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武臻,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尊村灌区节水续建配套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运城市人民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向阳,系该单位工程科科员。
被告:***,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永济市俊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运城市尊村灌区节水续建配套工程项目部、**印合同纠纷一案,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安装使用,项目部应按照工程造价审核后确认据实结算。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运城市尊村灌区节水续建配套工程项目部于2019年1月18日之前支付原告材料款256088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北京中水新华灌排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要求;
三、案件受理费5141元,退回原告2570.5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廉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