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2执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723098-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款4617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舒杰
代理审判员*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