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浙0212执590号

徐苏忠:

你(单位)与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12民初6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462407元及利息;

(2)负担申请执行费6836元;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的,你(单位)应当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

3、限制实施高消费行为;

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五、如你(单位)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或出境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特此通知。

附:

开户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徐苏忠(缴款账号:62×××86)

[本院财务提供银行刷卡机服务。如选择银行汇款,则在汇款用途栏中写明(2017)浙0212执590号,并将付款凭证传真至法院,传真号码为55129336。]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本院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574-8741****;55129336(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