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执2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723098-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兴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明兴金融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款399788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周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