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627民初20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莲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95190484X,住所地文山市秀峰路都市盛林小区8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广南项目部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盛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案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负担。
审判员钱广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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