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民初4594号
申请人: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节水灌溉装备产业园井冈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胡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莱芜共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戴花园19号楼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汶河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媛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赛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高创中心。
被申请人:山东水立方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汇源大街67号高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栋梁,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共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赛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水立方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吕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