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4926号
原告: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节水灌溉装备产业园井冈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告:***,女,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傅建光,男,汉族。
原告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建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因原告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其在指定限期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