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执22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节水灌溉装备产业园井冈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2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会元
审判员 陶洪庆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