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民初3638号
原告: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军,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原告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因此原告不能证明***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可在提供出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