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泰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广西泰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港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泰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博白镇南州南路南兴小区华庭家园E栋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泰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48元,减半收取12174元,由原告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林业就
人民陪审员梁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