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272号
申请人:陕西熇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84号4幢6-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3337210769。
法定代表人:高英山,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雯,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凤中路名门世家2幢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719758752W。
法定代表人:曾长海,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日,住咸阳市杨凌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陕西熇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熇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136647.5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熇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3664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罗 小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白 天骄
书 记 员   李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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