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02执4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利学,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719758752W。
法定代表人:曾长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杨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民终20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胡利学与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91374.37元及利息855719.40元(暂计至2021年8月30日),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535元,本案执行费202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私下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部分执行款500000元,并已向本院缴纳全部执行费20250元。就剩余未付执行款,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且和解协议履行的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