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民初3371号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荣顺综合门市部,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BT8U3E。
经营者:何文。
委托代理人:李晓博,宝鸡市渭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凤中路名门世家2幢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719758752W。
法定代表人:曾长海,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日,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台区荣顺综合门市部与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金台区荣顺综合门市部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金台区荣顺综合门市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台区荣顺综合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台区荣顺综合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李亚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魏青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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