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熇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3执15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熇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30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熇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23259.08元(包含执行费3108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923259.08。其中2892178.08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剩余31081元已缴纳执行费。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3执157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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