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川鹏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6572号
原告:渭南某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区。
法定代表人:穆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乙,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系原告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宝鸡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经理。
原告渭南某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渭南某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某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宝鸡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某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渭南某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晓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姚 幸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