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7102民初1419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双石铺镇凤中路名门世家2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71975875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转,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公开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46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297.91元(以246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8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前述合计249997.91元;2.诉讼费、保全费1770元、保全保险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左右,**以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西电集团医院签订合同,承保施工西电集团医院门诊及住院综合楼改建项目的腾挪拆除工程。在2021年6月到7月期间,原告对涉案工程的建筑垃圾进行拉运。2021年6月29日,宝鸡永安、**通过中盈烯固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运费267800元。2021年8月17日,原告与**结算确认剩余运费为246700元。截止目前,宝鸡永安、**拒不支付余下运费,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欠款金额属实。 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欠款属实,欠款金额属实。但认可原告请求与答辩人无关,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原告**提交的“西电医院外运垃圾”小票中加盖的印章是否与其公司印章以及备用章一致进行鉴定。2023年5月23日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西电医院外运垃圾”小票中加盖的印章与被告宝鸡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综上本案可能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故原告的本次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3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茜 审判员  王娟娟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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