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融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2132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 被告:福建融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镇化工路北侧东二环泰和城市广场东区C地块1号楼21层01、02、03办公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75058808。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融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融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融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融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