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融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1147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融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北侧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东区C地块1#楼***层01.02.03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宋扬帆,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区西三环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
本院在执行福建融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