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财保5号
申请人:广州市盈联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潮兴路72号。
负责人:梁伟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嘉明、李芷馨,均系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三路36号A区101。
法定代表人:黎泽林。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36号泰成大厦2楼自编3号、5楼503。
负责人:陈东岳。
申请人广州市盈联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6454.6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576454.66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盈联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创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6454.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402.27元,由广州市盈联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