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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固威建材供应有限公司、长沙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964号 原告:佛山市固威建材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7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固威建材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6.5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固威建材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应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