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964号
原告:佛山市固威建材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7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固威建材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6.5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固威建材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应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