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同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同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491民初114号之一
原告长沙同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同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同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同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30元,由原告长沙同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席 锐
书记员 周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