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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2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芙蓉区执法大队与长沙同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芙行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芙蓉区执法大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王家湖路**号。 被申请执行人长沙同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芙蓉区执法大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的长综罚字***(2012)第1005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芙蓉区执法大队作出的长综罚字***(2012)第1005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芙蓉区执法大队作出的长综罚字***(2012)第1005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芙蓉区执法大队作出的长综罚字***(2012)第1005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综罚字***(2012)第1005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芙蓉区执法大队缴纳罚款100元和加处罚款1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0元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