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81民破2号之一

2017年8月1日,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峰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8月1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绿峰公司早已停业。截至2019年12月18日,绿峰公司负债总额为20720013.37元,现绿峰公司管理人以绿峰公司资产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因破产财产经依法处置后均无法成功变现,现有破产财产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请求本院宣告破产。

本院认为:债务人绿峰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孝森

审 判 员 方 靖

审 判 员 陈宇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季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