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执2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苏湾镇苏栏路政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15113A。
法定代表人:黄广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老根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保兴村烟墩街道办事处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89198G。
法定代表人:林有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石根,男,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西街街道周村大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53958897G。
法定代表人:叶石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石根,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黄玉萍,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叶金根,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111民初338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本金300万元,利息531300元,律师费6万元,案件受理费1634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2400元,合计3645044元及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25日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金(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老根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石根、黄玉萍、叶金根、***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3645044元及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1月25日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金(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