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181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保兴村农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住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保兴村。
被执行人: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5889-7,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西街街道周村大圩。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包河区保兴村农民土地流转经营合作社与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685115.33元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四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6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