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龙泉市天丰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81执131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天丰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工业园区“回归工程”区块广达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92097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大沙科技汽配园。组织机构代码:7***92633-2。
法定代表人:季丽。
被执行人:浙江金中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大沙五金汽配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7***47151-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九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金沙新区广平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475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西街街道周村大圩。组织机构代码:75395889-7。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华楼旺角*楼。组织机构代码:0***58458-1。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天丰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浙江金中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九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8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天丰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天丰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代偿款552004.91元(其中本金500000元,利息52004.91元),浙江金中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九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对上述付款义务在125000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6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浙江金中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九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浙江金中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九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浙江金中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九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浙江金中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九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五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已依法冻结,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在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0.06%股权已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天丰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财富大厦××室、××室的房产已依法登记查封,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天丰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浙江金中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九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执转破程序。因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代偿款302004.91元、案件受理费2796元、申请执行费4752.05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天丰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德利赛空调有限公司、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1181执13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瞿一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