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老根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0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苏湾镇。
被执行人:安徽老根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
委托代理人:***,男,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西街街道。
被执行人:***,男,***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女,***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老根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传谊民间借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3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