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181执1267号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西街街道周村大圩。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函告本院,认为***、***与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可能涉及资产混同,提出中止对***、***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可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