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4执1669号
申请人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56899001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开发区A-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3842937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村42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威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4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嘉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恒威公司货款2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判决应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恒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3元(此款已由恒威公司预交),由恒威公司负担452元,由嘉盛公司负担3041元。后因被执行人嘉盛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恒威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43401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嘉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嘉盛公司逾期未履行,恒威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嘉盛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嘉盛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嘉盛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B×××××、苏B×××××的车辆登记记录,该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上述车辆现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嘉盛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水岸观邸等共计94套房产,本院已办理了查封手续,并进行评估拍卖。嘉盛公司亦无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恒威公司未申请对嘉盛公司进行审计。本院依法决定将嘉盛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执行仍有243401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查明,嘉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对外所欠的债务,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嘉盛公司的破产案件。恒威公司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嘉盛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14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汤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