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1302号
原告: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工业开发区A-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56899001G。
法定代表人:杨东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城镇安东南路西侧(涟水海林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5537801588。
法定代表人:嵇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任公,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冻结被告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5081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5081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章耀辉
审判员  戴维扬
审判员  米庆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