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华通大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11137号

申请人:江西华通大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彭泽路****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14605133F。

法定代表人:钟金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书煕,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29925。

被申请人: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56899001G。

法定代表人:杨东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华通大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9602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华通大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60269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明华

人民陪审员  张 仲

人民陪审员  勒伍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