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680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开发区A-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56899001G。
法定代表人:杨东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赣010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2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18800元及利息,执行费285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并进行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30696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中。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中秋
审判员  喻永旺
审判员  郭绵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