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终5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开发区A-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4)苏0706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36元(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718元,由上诉人南京恒威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