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298号
原告:南京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2025年2月20日原告南京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计516元,由原告南京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