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粵0785民初1779号
申请人: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嫦,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康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
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康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康盛投资有限公司价值总额为1378363.23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康盛投资有限公司价值总额为1378363.23元的财产。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或者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者冻结的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或者冻结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巳由申请人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任爱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