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704行初134号
原告: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西区工业区二合山。
法定代表人:陈华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文正,广东葵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负责人:胡健锋,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冯艳梅,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子和,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公民身份号码:510××××××××××××136。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男,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15-24,公民身份号码:500××××××××××××473,系***的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颖翔
人民陪审员  邓素华
人民陪审员  张昌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