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财保372号
申请人:**为,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申请人:***,女,1992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张田松,男,1998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申请人:张文彬,男,2002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以上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宗,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靖,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西区工业区二合山。
法定代表人:陈华益。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
负责人:陈焯燕。
申请人**为、***、张田松、张文彬于2021年8月26日向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8949.9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提供担保金额为1408949.91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9月2日,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张田松、张文彬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8949.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为、***、张田松、张文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